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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昌德、陈实与王绍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德,陈实,王绍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德,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实(系陈昌德之子),男,199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权,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成红,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昌德、陈实因与被上诉人王绍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昌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上诉人陈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被上诉人王绍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毅夫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