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贤与赵保利赡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贤,赵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XX贤,女,1935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保利,女,1951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贤与赵保利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聚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执行回剩余案款2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XX贤,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