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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蔺志宏与戴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志宏,戴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068号原告:蔺志宏,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戴靖,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志宏诉被告戴靖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志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志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蔺志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