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永社、王录社、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王永社,王录社,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凤翔县雍兴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社,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农民,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王录社,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7日,农民,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7日,农民,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诉王永社、王录社、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