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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丹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丹琴,彭立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录音,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增辉,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丹琴,女,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增辉,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立国,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丹琴因与被上诉人彭立国、红河州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原被告的住所地多不在建水县辖区内,且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较大,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泛。根据法律规定,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本案依法应当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黄丹琴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原被告的住所地多不在建水县辖区内,且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较大,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泛,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本案依法应当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彭立国、红河州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争议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二)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丹琴的住所地均在外地,但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合同履行地在建水县,故建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丁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