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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冀0929民初2293号原告:常某,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告:李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常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