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启明、吴启秀等与张学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明,吴启秀,张学伦,张学志,张学德,张永芳,张凤,张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425号原告张启明,男,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吴启秀,女,1949年9月6日生,黎族,文盲,务农,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学伦,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不识字,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梁畅,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学志,男,1981年10月6日生,黎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被告张学德(曾用名:张老八),男,1986年6月1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永芳(小名:张国英),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张凤(小名:张国情),女,1973年4月16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念(小名:张七妹),女,1983年9月10日生,黎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张启明、吴启秀诉被告张学伦、张学志、张学德、张永芳、张凤、张念赡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启明、吴启秀于2017年5月1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明、吴启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明、吴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启明、吴启秀负担。审判员 陈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