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长胜、杨福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胜,杨福胜,孙秀芹,高密市大政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48号申请人刘长胜,男,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杨福胜,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孙秀芹,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高密市大政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葛家庄社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长胜诉被申请人杨福胜、孙秀芹、高密市大政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