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瑞常、陈治敏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常,陈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637号被执行人陈瑞常,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治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瑞常、陈治敏罚金一案中,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3执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修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