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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胡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胡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15号。负责人: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富,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荣,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莉,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胡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3元(原告已预交),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唐作培审判员  邓继荣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惠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