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树光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国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光,吴继红,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742号原告:李树光,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红,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创业园哈达大街17号楼1楼1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4号楼西侧新地号街道。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任国志,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长沟村尹家屯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国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一半。审 判 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