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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梅大勇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大勇,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25号原告:梅大勇,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张红,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梅大勇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梅大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大勇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梅大勇负担。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