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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徐利军、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利军,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刑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利军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利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利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利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上诉人徐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