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德荣与胡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荣,胡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1946号原告:李德荣,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胡秀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德荣与被告胡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荣诉称:原被告是一个屯的,系邻居关系,2015年10月12日,被告胡秀云与其兄胡文举到李德荣家以办事用为由向李德荣借款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胡秀云给李德荣出具借条一份。李德荣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胡秀云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胡秀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秀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李德荣借款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给李德荣出具借条一份。胡秀云至今未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荣与被告胡秀云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胡秀云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德荣要求胡秀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应当支持,胡秀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胡秀云于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德荣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胡秀云于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胡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