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运权与许汝权、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权,许汝权,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487号原告:陈运权,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告:许汝权,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运权诉被告许汝权、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闵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