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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钟樱、佛山市三水文安信达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钟樱,佛山市三水文安信达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50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7833407-9。负责人:杨法德。被执行人:钟樱,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文安信达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江根村委会振业大街北2号之一、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8796714-2。法定代表人:钟樱。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钟樱、佛山市三水文安信达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判决支付款项。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钟樱、佛山市三水文安信达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210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