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与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846号原告: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号:640XXXXXXXX0369。经营者:吴晓琴,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系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诉被告宁夏新思迪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惠农区中信劳保用品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