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齐绍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绍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3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绍双,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对被告人齐绍双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绍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绍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齐绍双酒后驾驶吉******号捷达轿车,沿公主岭市毛城子镇鞠家店村公路行驶至公主岭市十屋镇青山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从送检的齐绍双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88.39mg/100ml。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齐绍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齐绍双酒后驾驶吉******号捷达轿车,沿公主岭市毛城子镇鞠家店村公路行驶至公主岭市十屋镇青山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从送检的齐绍双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88.39mg/100ml。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田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齐绍双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绍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绍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齐绍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绍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