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新与被告承德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新,承德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18号原告:王占新,男,汉族,住承德市。被告:承德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那英梅,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新与被告承德瀚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占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占新负担,退还原告王占新25.00元。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