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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华撤诉裁定.doc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杨素萍,叶进才,梁素芳,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924号原告:李华,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霍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霍城县。特别代理。系原告李华妹夫。被告:杨素萍,女,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霍城县。被告:叶进才,男,192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霍城县。委托代理人:叶建江,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霍城县。特别代理。被告:梁素芳,女,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霍城县。委托代理人叶建江,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霍城县。特别代理。被告:叶青,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先后组伊宁市都市田园61号楼1单元501室。原告李华与被告杨素萍、叶进才、梁素芳、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行履行,原告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杨素萍承担(已付清)。审判员  林世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那那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