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兴臣与陈登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臣,陈登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士奎,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793-2号原告:李兴臣,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陈登山,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单元401-409室。被告:姜士奎,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住所地梁山县文化路8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123号明冉大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7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1、查封、扣押被告陈登山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2、查封、扣押被告姜士奎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解除对被告姜士奎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士奎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