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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31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湖路46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孟,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1栋-1至4层。法定代表人:王玖然,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茹,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新0106民初31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407550.66元的财产。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407550.6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红梅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