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65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而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吕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