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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65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而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吕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