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函澎诉宁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函澎,宁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608号原告:何函澎,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宁可,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何函澎诉被告宁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何函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函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函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函澎负担。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