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士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士猛,燕俊玲,霍华章,霍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负责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士猛,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未到庭。被执行人燕俊玲,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霍华章,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霍延华,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士猛、燕俊玲、霍华章、霍延华的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