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与被执行人刘铭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志刚,刘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路志刚,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铁路车辆职工,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刘铭伟,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受理﹝2017﹞黑02**执字第732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路志刚与被执行人刘铭伟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建华区溪畔华庭A21号楼2单元1901号房产抵债归申请执行人路志刚所有,差价款及房产双方已自动交付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民初第2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