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建华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祥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祥智,王连英,孟凡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538号原告宋建华,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XX辉、李慧芳,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9号6号楼2层商5号。法定代表人孟祥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孟祥智,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所郑州市。被告王连英,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郑州市。被告孟凡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原告宋建华诉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祥智、王连英、王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