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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巴特尔与额尔德木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特尔,额尔德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巴特尔,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63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特尔与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给付欠款42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2425元及执行费53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