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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福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福明,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江福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罗军,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福明与被执行人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万元及利息,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