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谷进兵与赵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进兵,赵新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25-1号原告:谷进兵,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赵新社,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进兵与被告赵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进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