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文娟、胡文宁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凯,胡文宁,胡文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8316号原告胡文凯,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宁,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农民。被告胡文娟,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崔家楼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香(胡文娟之夫),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崔家楼村农民。原告胡文凯与被告胡文宁、胡文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范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凯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凤臣,被告胡文娟的委托代理人李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文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凯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母现已去世。于2010年原告独自出资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号院内的新建南排正房五间,农村私有房屋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10)通潞规建村字X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号院内的南排正房五间归原告胡文凯所有。被告胡文宁未答辩。被告胡文娟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胡志祥和韩宝莲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女胡文娟、长子胡文宁、次子胡文凯。胡志祥、韩宝莲1977年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建设北房五间、现门牌号为卜落垡村X号(以下简称“X号院”)。2010年10月,胡文凯出资在X号院内北房南侧新建一排五间北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7)京011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胡文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胡文凯出资在X号院内北房南侧新建一排五间北房,对于胡文凯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X号院落内南排北房五间归原告胡文凯所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文凯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冬雪-2--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