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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02民初438号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映禄,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勘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葵,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博闻科技公司与被告宏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映禄,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春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闻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239.72629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2015年12月31日,通过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305.49万元(自2015年2月5日至12月31日止),被告当日支付水泥款100万元,继续拖欠原告水泥款205.49万元;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继续提供水泥,2016年7月16日、18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74.23629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止),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40万元,拖欠水泥款34.23629万元;通过上述两次结算后,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合计239.72629万元。被告宏勘建筑公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是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曾于2015年3月19日赠与被告水泥罐两个,因被告暂时不使用就存放于原告处,随后,被告又与原告商量再要两个水泥罐,原告也同意了;2016年12月13日被告找拖车到原告处拉水泥罐却遭到拒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全部水泥款才可以拖走水泥罐,原、被告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被告不仅没拖到水泥罐,还产生了拖车费1.53万元的损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份结算单,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当庭提交的收款收据,因被告抗辩原告曾经赠与其公司四个水泥罐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且该收款收据载明的只有金额,该费用的用途不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和举证、质证、认证及法庭调查,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水泥,双方就水泥的种类、数量、价款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泥款239.7262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也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拖车费1.53万元的抗辩主张,因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泥款239.72629万元。二、驳回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78元,由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8元,由被告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杨合玲陪审员  余桂英陪审员  杨丽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