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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建章与北京金陵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496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上诉人郭建章、上诉人论茂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陵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雪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2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2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6、7行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建章负担1500元(已交纳),由论茂棠负担1500元(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建章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论茂棠负担11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