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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继军、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继军,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72号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家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武,公司员工。被告:罗继军,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被告:李萍,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继军、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