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继军、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继军,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72号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家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武,公司员工。被告:罗继军,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被告:李萍,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继军、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