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0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石达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石达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0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石达桉,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石达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5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执 行 员 潘国东执 行 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