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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宫海丽、晁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海丽,晁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宫海丽,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疆博乐市。被执行人晁立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海丽与被执行人晁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恢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