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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兮诉张恩国、张恩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兮,张恩国,张恩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570号申请执行人李兮,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恩国,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恩平,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李兮诉张恩国、张恩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恩国、张恩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兮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恩国名下银行存款96862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恩平名下银行存款93164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