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周晓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周晓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郭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刚,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北。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周晓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郎素琴、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祝仰宝审 判 员 郎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