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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兴英与杨静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英,杨静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115号原告:韩兴英,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静涛,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负责人:王锋,总经理。原告韩兴英与被告杨静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韩兴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兴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韩兴英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秋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