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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与高启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高启碧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特36号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3341。法定代表人:赵其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启碧,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启碧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垫江建筑公司称,我公司与高启碧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高启碧在仲裁时隐瞒了其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仲裁裁决认定高启碧的工资是160元/天是错误的,其工资应为80元/天。高启碧不应享受生活津贴,仲裁裁决认定我公司支付高启碧生活津贴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7日作出的垫劳人仲案字(2017)第19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高启碧承担。被申请人高启碧称,我到工地做工是王姓包工头叫我去的,现在出事了应当由垫江建筑公司对我进行赔偿。我的工资是160元/天,我至今不能做工,仲裁裁决结果是正确的。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垫江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启碧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高启碧于2017年2月3日向重庆市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仲裁委审查查明:高启碧在垫江建筑公司承建的垫江县南阳西湖统建安置房(二区)建设施工工程上班,从事建筑织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垫江建筑公司未给高启碧参加工伤保险。仲裁庭审中,高启碧陈述其工资为160元/天,垫江建筑公司称高启碧的工资为80元/天。2015年8月27日下午5时40分许,高启碧在3号楼第二层用电锯割层板时,突遇所踩层板断裂,不慎摔落到梁墙钢管架上致全身多处受伤,被送往垫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脾损伤,2、创伤性肾血肿,3、多发性肋骨骨折,4、创伤性血胸等,住院治疗3天后,转至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5年9月16日出院。高启碧共垫支医疗费8055.25元。高启碧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垫江建筑公司未支付护理费。2016年6月12日,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启碧受伤属因工受伤。2016年11月29日,垫江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启碧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高启碧垫支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及检查费480元。高启碧受伤后未回垫江建筑公司上班,垫江建筑公司也未支付高启碧工资。2017年3月7日,重庆市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垫劳人仲案字[2017]第19号仲裁裁决:垫江建筑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高启碧工伤保险待遇(含高启碧垫支医疗费)共计163091.85元。垫江建筑公司支付高启碧工伤保险待遇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其中包含生活津贴22086.4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本案,从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事实看,高启碧2015年8月27日受伤,按照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高启碧至迟应于2016年2月27日回单位上班,但事实上,高启碧受伤后即未再回垫江建筑公司上班,且其也未举证证明系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故,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享受生活津贴不符合《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前述法律的规定,应予撤销。垫江建筑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垫劳人仲案字[2017]第1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高启碧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川审判员 简元华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