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林华诉被告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油榨头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油榨头社区新桥头第三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85号原告唐林华,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唐某,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唐林华之父。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油榨头社区新桥头第三居民小组。负责人张国好,系该组组长。原告唐林华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油榨头社区新桥头第三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林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林华负担。审 判 长 胡增辉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