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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连胜与周明超、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连胜,周明超,王雪梅,刘铁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268号原告:侯连胜,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周明超,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雪梅,女,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铁城,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侯连胜与被告周明超、王雪梅、刘铁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连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长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