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13号原告:杨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