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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13号原告:杨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