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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泽旺顿珠与塔丁、次仁旦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旺顿珠,塔丁,次仁旦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175号原告:泽旺顿珠,住西藏巴青县。被告:塔丁,住西藏巴青县。被告:次仁旦扎,住西藏巴青县。原告泽旺顿珠与被告塔丁、次仁旦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泽旺顿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次仁旦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泽旺顿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旺顿珠撤回对被告次仁旦扎的起诉。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孔 德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拉巴措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