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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泽铭与刘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铭,刘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泽铭,男,200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桦川县。法定代理人:王超(系王泽铭父亲),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艳春,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铭与被执行人刘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艳春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