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666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取。审判员 尚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成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