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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生与陈某、杨某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生,陈某,杨某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449号原告:陈某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肖丹,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杨某宏,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七楼。主要负责人:苏建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子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生诉被告陈某、杨某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生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672.8元,由原告陈某生负担。审判员  梁广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