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荣辉与被告营口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辉,营口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895号原告:徐荣辉,男。被告:营口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营口市渤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张义鸿,系主任。原告徐荣辉与被告营口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者徐荣辉与其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提起的诉讼,徐荣辉与其他劳动者的诉讼标的共同,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辽0803民初89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冯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