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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福金、郑连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福金,郑连兴,徐玉俤,郑国和,郑文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再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福金,女,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成宇,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连兴,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玉俤,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珠,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国和,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文芳(又名郑西弟),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福金因与被申请人郑连兴、徐玉俤、郑国和、郑文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1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闽民申297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郑福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成宇、被申请人郑连兴、徐玉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珠、被申请人郑国和、郑文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福金申请再审称,1993年再审申请人向漳港镇仙岐村购买位于漳港镇仙岐村南澳海边部队附近两间房屋和周边面积1100平方米土地,2012年郑国和等人租赁该地块和房屋设餐馆。现尚欠房屋租金及地租。请求判令:1、被申请人郑国和、郑文芳拆除占用申请人土地所建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被申请人郑国和、郑文芳返还申请人土地租金(2014年-2015年)10万元,房屋租金3000元;3、被申请人郑国和、郑文芳返还申请人砖款8400元;4、判令被申请人郑连兴、徐玉俤为申请人补办购买房屋及土地的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申请人承担。郑连兴、徐玉俤辩称,被申请人郑连兴、徐玉俤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郑连兴、徐玉俤的起诉。郑国和、郑文芳辩称,本案已经一、二审判决,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恳请贵院驳回申请人郑福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2015年11月26日,郑福金以两间旧房周边约1100平方米的土地及七车砖被侵占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国和、郑文芳拆除侵占土地所建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返还房屋租金3000元等,但原审判决对该讼争的两间旧房及周边约1100平方米土地权属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闽01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连     萍审判员 邱平审判员林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婧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