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与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贵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贵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991号原告: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经营者:沈吉宏,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涧,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贵祥,男,生于1962年3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汉中新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白贵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南郑县宏达建材经销部负担。审 判 员 邓亚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虹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